华英农业: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18 22:23:3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媒体(含报刊、电视、网络等)对公司的负面报道或评论;
(二)社会上流传的已对公司或即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谣言、传言;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决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应实行集中领导、统筹协调、迅速反应、统一应对的原则,有效监控、评估舆情动态,主动应对、引导内外舆论,避免和消除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危机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宣传工作和证券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公司舆情处理工作,制定决策和策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策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程序;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的潜在影响,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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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和媒体沟通工作;
(四)负责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五)处理舆情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长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上报及具体执行舆情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
(一)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二)董事长办公室负责监控其他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交媒体、公司官方网站等,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媒体上新闻报道、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七条 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应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网络新闻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股吧、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着重搜索公司及子公司名称等关键词,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添加相关搜索项目。
第八条 各子公司、业务单位以及业务部门、职能部门指定舆情信息联络员,负责监控相关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部和董事长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及单位人员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及时、客观和真实性,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第十条 证券部和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运营,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损失,或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普通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以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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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响应,立即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性,迅速制定和执行媒体危机应对策略。
(二)积极面对、主动担责。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应对、主动担责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三)宣传一致、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公众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系统运作、降低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影响降到最低,塑造企业良好的品牌及公众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或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对舆情的性质进行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舆情时,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或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舆情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或子公司负责人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领导小组应根据情况尽快采取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社交媒体账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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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法务部要及时介入,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领导小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信息,严禁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保密义务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媒体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