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20:26:34
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5-032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程。
第八条 总经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条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以 人以及董事会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 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 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
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 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
外。 外。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公司股东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公司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收购 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收购本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指公 公司股份的行为。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指公司司自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或者取得注册批 自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或者取得注册批复复并启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股 并启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股份
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