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6 18:58:25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024 年,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发表相关意见或建议,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现将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24 年年初至 4 月份,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成
员韩鲁先生(2024 年 4 月份任期届满离任)、魏玉东先生、刘兴华先生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魏玉东先生及独立董事刘兴华先生担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韩鲁先生担任。
2024 年 4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换届,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相应调整,由巴树青先生(2024 年 4 月新聘任)、魏玉东先生、刘兴华先生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魏玉东先生及独立董事刘兴华先生担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巴树青先生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
2024 年 3 月,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
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相应职责、议事规则及工作规程,对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了解公司经营以及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了要求。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所有审计委员
会成员均有出席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就报告反映的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与领导层进行了沟通。在年度报告预审期间,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会同公司领导一起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预审意见,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会议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决议情况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第二届董事会审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向关联
计委员会2024 年 2024 年 3 方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为 一致同意
第一次会议 月 18 日 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公
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
司 2023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审 2024 年 4
计委员会2024 年 月 10 日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一致同意
第一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审 2024 年 4
计委员会2024 年 月 22 日 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一致同意
第二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审 2024 年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
计委员会2024 年 月 26 日 议案 一致同意
第三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审 2024 年
计委员会2024 年 10 月 25 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一致同意
第四次会议 日
四、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评估,信永中和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的独立性,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参与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受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继续聘任信永中和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审阅、检查了 202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各部门按照工作计划认真执行,并要求审计部门制定 2025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善内审制度,规范内审程序,保证内部运作的合规。经审阅内部审计相关
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听取公司经营层关于经营情况的汇报,认真审阅了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审议通过了上述财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开展内控评价工作,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的要求,强化对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相关内控制度的制订、修订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够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设计健全、合理,能够有效控制相关经营风险,不存在重大遗漏。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了使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与信永中和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和
意见后,积极进行有效的协调工作,协助公司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促进财务工作和内控工作规范运行。
6、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对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审计委员会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且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此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
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各位成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切实发挥了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对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5 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按照各项相关规定,恪尽职守,
规范履职,督促公司不断健全和优化内控制度,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