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14 16:42:1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
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投资额度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披露证券投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衍生品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外,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组织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实施或暂停实施的批复,或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 IPO 上市辅导期;
(二)被投资企业 IPO 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被投资企业的 IPO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被投资企业的 IPO 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公司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
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以下投资行为: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