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11 20:05:0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形成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简称 对形成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原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简称“原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
章程”)。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
均有约束力。 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酿酒师及董事会秘书,本章程其后其他条款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总酿酒师及董事会秘书,本章程其后其他条款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与本款相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本款相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章 股份转让 第五章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带责任。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处置还需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处置还需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照股东的合理要求可予以提供;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或 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求可予以提供;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询上述第(五)项信息或者 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询上述第(五)项信
资料产生相关费用的,由股东自行承担。 息或者资料产生相关费用的,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第四十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