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16:07:32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3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收到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
状、(2025)冀 0723 民初 445 号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3,724,295.0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中泰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泰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就二连浩特
至秦皇岛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张承高速)段 L3 标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预估分包合同价格
为211,631,544.00 元。
原告按照分包合同及变更内容进行施工并交工,截止 2019 年 4 月
23 日通车前,原告按合同要求及变更要求完成施工并后又经发包方、监理、承包人等签字确认最终结算分包工程结算数额为 250,566,275.00元。截止目前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230,547,869.00元,被告一仍欠原告20,018,406.00 元(含质保金)未支付。 按合同约
定,被告应当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支付质量保证金。
被告二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被告一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490,092.25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
1,856,918.76 元)共计:9,347,011.0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12,528,313.75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4 月 23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
1,848,970.30 元)共计:14,377,284.05 元,一、二项总计23,724,295.06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就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二秦高速公
路张家口管理处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三)案件进展
公司收到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25)冀 0723 民初 445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名下的23,724,295.06 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优先冻结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二秦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00 元,由申请人中泰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公司银行账户已保全冻结,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类型 保全金额(元)
龙建路桥股 中国建设银行哈 2300186*****049 基本户 金额冻结 23,724,295.06
份有限公司 尔滨道里支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25)冀0723 民初445 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