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石大胜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0 22:57:52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截至
2024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96 名、注册会计师 2,498 名、从业人员总数 10,02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43 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前,公司审计委员会与立信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立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为保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满足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立信。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立信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合
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2024 年年度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为了掌握更细致真实的年审工作情况,审计项目组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了2024 年度审计计划,包括 2024 年度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立信出具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4 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的关注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