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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亮)

公告时间:2025-04-10 18:29:43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亮)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黄亮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本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人在 2024 年度诚信、勤勉、尽责、独立履行职务,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事务,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现将 202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黄亮,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5 月任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锡山分所审计部项目经理;2002年6月至2007年6月任无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无锡正卓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镇江仁和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2016 年 6 月至今任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2020年 12 月至今任鑫宏业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
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是否连
以通讯 续两次
参加董 现场出 委托出 缺席董 出席股
方式参 未亲自
姓名 事会次 席董事 席董事 事会次 东大会
加董事 参加董
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次数
会次数 事会会

黄亮 7 6 1 0 0 否 4
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24 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恪尽职守,履行相关职责。
2024 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 4 次审委员会,作为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 2024 年度的经营计划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2024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2 次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上,这两次重要的会议中,我与委员会其他成员一道,围绕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建设、人才梯队的培养与发展以及引才机制的优化等方面展开了深入讨论与研究。我们深入剖析了公司人才培养的瓶颈与不足,提倡实施更加科学的继任者计划与多元化的员工发展路径。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年应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2 2 0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
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必要事项发表意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且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
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2024 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及分工调整,更换财务总监,孙群霞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但其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徐吉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4 年,鑫宏业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方面稳步推进,以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

2024 年 4 月 26 日,鑫宏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基
于公司管理需要及分工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徐吉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魏三土先生因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后,魏三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但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的提议,经提名委员会审查与批准,并获得丁浩先生个人同意,公司同意提名丁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公司不断优化管理团队结构,以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的人事决策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充分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在稳定的治理架构下实现长远发展目标。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根据行业和公司发展现状,对公司董监高的薪酬进行考核认定,符合《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八)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在 2024 年,公司积极推进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工作,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一系列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随后,在 2024 年 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期间,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
内部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除上述事项外,2024 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 2024 年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化运营、树立诚实、守信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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