珂玛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春仙
公告时间:2025-04-07 19:26:5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珂玛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如下:
范春仙,女,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英国注册会计师。1988
年 1 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1988 年 1 月至 1989 年 2 月任上海财
经大学会计系助理讲师;1989 年 2 月至 1993 年 1 月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SCPA,原名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师;1993 年 2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怡和运输(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财务经理;1996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历任家乐福(中国)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付款中心经理和税
务经理;200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索尔维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总监;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共召开董事会 6 次,有关会议出席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
董事会次数 (次) 参加次数 (次)
范春仙 6 6 6 0 0
2024 年,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 2 次,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为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外,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
事姓名 应参加 实际参加 应参加 实际参加会 应参加 实际参加
次数 会议次数 次数 议次数 次数 会议次数
范春仙 4 4 2 2 4 4
以上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等。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和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内控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项工作,并对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在可持续开展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2024 年度,本人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大风险事项、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形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同时,本人及时向公司董办了解投资者来电来访情况、互动易提问及回复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加强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与投资者良好关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本年度,本人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利用出席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等机会,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在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地了解、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对公司进行的问询,均得到了及时地反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从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地独立意见,对提升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披露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仍处于聘任期,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情形。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仇劲松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审核,本人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处于聘任期,董事及高管均
未发生变更。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刘先兵先生、胡文先生、仇劲松先生、黎宽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融亦鸣先生、徐冬梅女士、范春仙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选举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刘先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仇劲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聘任施建中先生、魏国成先生、谢勇先生、黎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对于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管事项,本人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高
管的任职资格和要求的相关规定,本人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4 年
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薪酬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参 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该议案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审核。 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本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