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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3 18:57:53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1,900,000 股,占总股本 61.668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40,000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3,12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4,160,000 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84,16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54,664,3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529%,无限售条件股 29,495,6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47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5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6683%。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剩余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0 股。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1. 饶德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 陈栖养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3. 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4. 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5. 陈云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 黎冰妹、尧贵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 李剑英、许树东、陈若垠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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