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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鸟: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13 19:38:53

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4-037
债券代码:113627 债券简称:太平转债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17 - 2024/5/20 2024/5/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2 年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353,107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
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公司拟以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73,848,909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3,353,107 股为基数, 即以 470,495,80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82,297,481.20 元(含税)。现金分红比例为
66.90%。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鉴于公司“太平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
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可转债“太平转债”停止转股。
4. 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470,495,802×0.6÷473,848,909≈0.5958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958)+0]÷(1+0)=前收盘价格-0.5958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17 - 2024/5/20 2024/5/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鹏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红朝的本次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除以上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鹏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红朝的本次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将调整“太平转债”的转股价格。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太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六、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6706588
特此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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