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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6-02-04 18:33:34

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6-010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6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6,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2000%。解除限售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3,3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4250%。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6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6,290,5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23,709,4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0,000,00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20,000,000 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77,48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5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2,516,6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35.43%。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股份数量为
66,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20%,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2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的履行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张耀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9、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公司股东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帕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
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薛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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