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佳科技: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6-02-01 15:31:30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三佳科技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IIG Trinity(Anhui)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持续加码,构建良好发展生态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基础,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集成电路产业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2021 年 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集成电路与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一起列为“十四五”时期需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领域,2025 年 10 月,“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新型举国体制,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此外,为支持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政策,各地政府也紧跟步伐,纷纷出台政策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为公司持续推进核心技术创新、扩大产能规模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与宏观支撑。
2、半导体封装行业快速发展,进口替代需求迫切
受益于我国庞大的集成电路市场规模,下游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该领域获得的大量资本投入与产业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晶圆厂建设及产能扩张加快,根据 SEMI 统计数据显示,2024 年中国大陆半导体设备市场规模达 495.5
亿美元,全球占比达 42%,已连续五年稳居全球半导体设备第一大市场,2020-2024 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27.55%。封装测试作为半导体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已成为我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环节之一,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24 年我
国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行业销售总额达 3,146 亿元,同比增幅 7.1%,预计 2025 年
将增至 3,303.3 亿元。当前我国半导体封装设备国产化率虽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但公司凭借过往技术积淀,已实现从传统封装到先进封装(晶圆级、粉末压缩封装)的布局,深度绑定通富微电、华天科技、气派科技、长电科技等头部客户,成为国内封装企业核心供应商。同时,随着手动塑封压机逐步被全自动塑封设备替代,中国大陆存量手动塑封压机的自动化升级改造潜在市场规模约 500 亿元,叠加切筋成型系统每年约 65 亿元的市场需求,为公司半导体封装设备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增长空间。此外,先进封装技术(Fan-out、2.5D/3D、Chiplet 等)的快速发展,推动市场对高精度、高稳定性封装设备的需求持续增加,与公司“十五五”期间“突破晶圆级全自动封装、粉末压缩封装技术”的研发目标高度契合,为产品迭代创造了机遇。
3、行业竞争格局推动技术创新,资本投入持续增加
半导体封装行业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等特点,研发周期长且技术迭代迅速,需通过大量的研发投入保持技术的先进性。日本 TOWA、YAMADA 等国际巨头凭借技术积累与品牌优势占据主导地位,并持续投入巨额研发资金,以稳固其在行业地位。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进入时间较晚,整体实力与国外竞争对手仍存在较大差距。为应对行业竞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缩小与海外巨头的技术代差,公司亟需通过再融资补充资金,保障半导体先进封装研发产业化,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者信心
本次发行由合肥创新投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创新投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合肥创新投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营运资金,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相应提升,募集资金的到位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切实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业务布局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稳健发展
公司作为半导体封装设备及模具领域的长期深耕者与行业领军企业,为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缩小与国际海外巨头的技术代差,公司将持续加大对先进封装核心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力度,全力推进半导体先进封装研发产业化工作,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显著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以支撑公司在核心业务领域的深度战略布局,持续提升公司行业地位与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实现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
实现,选择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资本结构,可以增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也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下空间。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现阶段适合公司的融资方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创新投,发行对象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计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创新投,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合肥创新投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8.15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2.5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