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时间:2026-01-27 20:24:37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26-003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一、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或“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久立特材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核心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60人(不包含预留人数),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559.6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7,559.64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因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从公司提取激励基金。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资金总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纳金额确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已回购的并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内的公司A股股份,合计不超过1,054万股(含预留份额),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97,717.072万股的1.08%。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权益对应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标的股票的价格为16.66元/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96个月,所获标的股票锁定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归属至持有人,归属期分别为自公司公告2026年年度报告、2027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每期归属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
九、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二、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目录
风险提示......1
特别提示......2
目录......4
释义......5
第一章 总则......6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6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8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11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12
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4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4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理方法......20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23
第十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24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25
第十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25
第十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26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27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本公司、久立特材 指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指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
本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 指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
股计划草案 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持股计划持有的久立特材 A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计划持有股份不得转让的期间,自公司公告
锁定期 指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
存续期 指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起至本计划终止的期间
归属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成就后,持有人持有的
股份可以归属的期间
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总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一、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统一,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公司及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充分调动管理者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整体竞争力。
3、不断深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且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核心人员,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60 人(不包含预留人数),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