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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6-01-13 19:56:01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天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江天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苏州江天包
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598 号);2025 年 12 月 1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苏州江
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1081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3,213,637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1.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026.12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235.62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90.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会验〔2025〕214Z0003 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90.50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53,072.19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原募集资金拟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江天研发制造综合基 (1)包装印刷产品智能化生产 50,307.30 22,790.50
线建设项目
地建设项目 (2)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764.89 2,000.00
合计 53,072.19 24,790.50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326.85 万
元,实际拟置换金额为 326.85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用明细 发行费用(不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 2,200.00 - -
2 审计及验资费 533.53 201.53 201.53
3 律师费 444.35 98.71 98.71
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7.74 26.61 26.61
合计 3,235.62 326.85 326.85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326.85 万元。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14Z0002 号)。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星 万能鑫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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