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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6-01-05 19:28:37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6-002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召开公司总裁办公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华夏”)拟与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赢”)共同出资设立生生不息(天津)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工商设立为准,以下简称“天津基金”)。天津基金预期认缴规模 5 亿元,设立初期认缴5,050 万元,其中北京华夏担任天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5,000万元,占比 99%,华盖创赢担任天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50万元,占比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范围内,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5 年 9 月 23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505D
法定代表人:姬利
控股股东: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许小林、鹿炳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盖创赢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P1067715。
关联关系说明:华盖创赢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1、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1992669F
成立时间:2005 年 1 月 27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204 号楼 1 至 6 层 101 内 5 层
503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控股股东: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廖道训、吴玉瑞、柴继军 3 名一致行动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货物进出口;版权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北京华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生生不息(天津)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管理人: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7715。
(五)合伙期限:合伙企业期限为首次交割日起五(5)年,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首次交割日起二(2)年,退出期为投资期届满之日起三(3)年;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期可以进一步延长,但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7)年。
(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登记为准)。
(七)基金规模:基金规模人民币 5 亿元,目前认缴规模 5,050 万元。其中,
北京华夏将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后续天津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将继续进行募资。现阶段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1% 普通合伙人
北京华夏视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000 9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50 100.00% -
(八)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九)出资进度: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缴资通知(“缴资通知”)的要求进行缴付。基金认缴规模达 5 亿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十(10)工作日内发缴资通知,各合伙人一次性完成认缴出资。
(十)基金存续期: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7)年。
(十一)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或要求提前收回出资,但以下情况除外:(i)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以及在处置投资项目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或返还实缴出资额;(ii)将违约合伙人(包括违反其根据合伙人陈述与保证条款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由于出资违约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以及其他违反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或承诺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除名,(iii)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之任一情形当然退伙,但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主动促使自身达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的条件的方式而使自身适用当然退伙的情形,以及(iv)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同意的其他情形。
如受限于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以及特定投资项目交易文件的要求或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合伙人陈述与保证条款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有限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将更有利于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该有限合伙人可退伙或被强制退伙,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被强制退伙所涉相关手续。若根据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违约合伙人办理除名或强制退伙手续需合伙人签署相应文件或做出表决的,全体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示配合办理。
(十二)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本次参与投资基金,现阶段该基金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后续根据基金募资规模变化、基金日常投资和
经营管理决策机制等影响因素的变化,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及时披露天津基金的进展情况。
(十三)基金投向:本基金专项投资于北京生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08MACC4D63XF,下称‘目标公司’),投资范围仅限目标公司的股权融资,不得用于目标公司无关的其他项目或主体。
(十四)管理和决策机制: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盖创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应为合伙企业作出所有投资及投资变现的决策,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十五)各合伙人地位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
(十六)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取得的投资项目处置收入、从投资项目获得的分红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为可分配现金收入,可分配现金收入一般不用于再投资(为免疑义,合伙企业由于债转股投资、境外投资或标的企业的业务、股权、资产、人员等方面任何形式的重组,为满足监管、税务、法律、资金流转便利或有利于合伙企业权益等原因自标的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收到的临
时性回收资金不应被视为可分配现金收入,无论该等回收资金以何种形式或名目,该等资金可根据届时投资安排对同一项目投资进行投资,不应被视为再投资。但尽管存在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前述情形下获得的回收资金的全部或部分纳入可分配现金收入范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可分配现金收入到达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可分配现金收入应按以下分配顺序和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1)可分配现金收入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支付金额达到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全部出资;
(2)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每一名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直到该等合伙人就其累计实缴出资额达到按每年 6%(单利)计算的累计收益;
(3)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i) 向全体合伙人分配 80%,(ii) 向普通合伙
人分配 20%,对于全体合伙人根据本第(3) (i)项有权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全体合伙人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普通合伙人根据前述第(3)(ii)项有权取得的分配称为“超额收益”。
2、非现金收入分配
(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在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1)如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证券,应根据作出分配决定之日前十五(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或 2)如非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标的公司未上市或非现金资产不存在公开交易价格,应聘请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确定非现金分配的财产价值的依据。
(2)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上述第(1)款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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