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冠豪高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6 16:43:05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人。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或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信息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
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如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该及时报告。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上述(一)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涉案金额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以上规定。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 30%;
7.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
司解聘;
8.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情形;
(七)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
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条 信息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信息报告人为履行好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本单位的信息报告义务,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或法规的人员专门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条 信息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信息报告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所在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