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冠豪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6 16:43:05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常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及修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交所规定的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五)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5.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5.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6.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7.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的对象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