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5 1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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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为“证监会”)要求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媒
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须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风险及合
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根据《上市规则》达到披
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和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澄清公告、利润分配公告、发行新股及债券公告、公司认为需要披
露事宜的公告等。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前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项。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
息披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