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5 16:39:4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股份公司”相应修订为“国统股份或本公司”。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或本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统股份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统股份的组织和行为,
1 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五条 股份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国统股份注册名称: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GUOTONG PIPE LINE CO.,LTD. 英文名称 Xinjiang Guotong Pipe Line Co.,Ltd.
第九条 董事长为国统股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3 第九条 董事长为国统股份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国统股份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国统股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
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4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国统股份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国统股份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国统股份承担民
事责任。国统股份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十条 国统股份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对国统股份承担责任,国统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国统股份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统股份承担责任,国统股份以其全部资产对国统股份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国统股份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国统股份的组织 第十二条 国统股份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国统股份的组织
与行为、国统股份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行为、国统股份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6 力的文件,对国统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国统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照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国统股份董事、 力的文件。依照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国统股份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国统股份,国统股份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国统股份,国统股份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国统股份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国统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国统股份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
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 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
8 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劳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
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理;销售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动)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国统股份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9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国统股份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国统股份股份总数为18584.322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国统股份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85,843,228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普通股。国统股份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843,228股。
第二十二条 国统股份或者国统股份的子公司(包括国统股份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国统股
第二十一条 国统股份或国统股份的子公司(包括国统股份的附属企业) 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国统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12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国统股份 外。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国统股份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国统股份可以为他人取得国统股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第二十二条 国统股份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统股份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国统股份收购国统股份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六条 国统股份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14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统股份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国统股份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国统股份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5 第二十七条 国统股份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国统股份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6 第二十八条 国统股份不接受国统股份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