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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5 16:27:38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规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公司将视情节
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绩效考核、解除职务等处
分,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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