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12-10 18:18:35
证券代码:688306 股票简称:均普智能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国家及产业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推动行业持续快速发展
我国高度重视智能制造领域创新发展,2021 年 12 月,工信部、发改委等八
部门联合推出了《“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提出 2025 年智能制造发展目标和 2035 年远景目标,部署智能制造技术攻关行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行动、行业智能化改造升级行动、智能制造装备创新发展行动、工业软件突破提升行动、智能制造标准领航行动等专项行动。此后,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 年版)》《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引导性产业政策,旨在全面促进智能制造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广泛应用,为我国智能制造领域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
具身智能机器人是智能制造领域的重要分支。按照形态划分,具身智能机器人包括轮式、四足以及人形机器人多种类型,其中人形机器人是具身智能机器人的最高级形态,得到广泛关注与重点发展。2023 年 10 月,工信部印发了《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强调到 2025 年人形机器人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到2027 年人形机器人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024 年 1 月,工信部等七部门颁发了《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实
施人形机器人等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以整机带动新技术产业化落地,打造全球领先的高端装备体系。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培育具身智能产业”与“大力发展智能机器人”,标志着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机器人已跃升为国家战略层面。由此可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正依托政策红利,加速从实验室技术验证向商业化落地迈进,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2、全球智能制造需求快速释放,行业发展空间广阔
近年来,以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为代表的前沿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显著推动生产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转型,从而大幅提升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在此背景下,智能制造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成为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医疗健康等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智能制造装备需求不断提升,为行业带来新的增长机遇。在上述因素影响下,全球智能制造市场规模从2020年的1,986.2亿美元快速攀升至2024年的3,498.1亿美元,
预计 2030 年有望达到 7,909.1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14%,行业展现出较强
发展活力与增长动力。
智能制造既是我国制造强国建设的主攻方向,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任务。在工业 4.0 浪潮持续深化与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制造业正加速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2024 年我国智能制造市场规模达到 498.4
亿美元,预计到 2030 年突破 1,268.4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16.3%,市场
增速显著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充分彰显出我国智能制造市场发展动能强劲,行业发展潜力十足。
3、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快速崛起,为相关企业带来重要发展机遇
具身智能机器人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载体,在智能制造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积极引导,以及运动控制、环境感知等核心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全球具身智能机器人行业快速崛起,并且有望在 2025 年迎来量产元年。以人形机器人领域为例,2024 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为 25.62
亿元,预计 2025 年将达到 63.39 亿元,同比增长 147.4%;预计未来行业发展将
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30 年市场规模将突破 600 亿元,2035 年市场规模将突破4,000 亿元。
未来,伴随机器人自主决策与泛化能力持续提高,多模态感知技术与传感器升级带动产品交互性提升,以及运动控制技术进步推动机器人更加灵活精准,叠加机器人价格下降、社会认知加深、大众接受度提高等多重因素影响,人形机器人应用边界将持续拓展,有望在家庭服务、养老陪护、科教娱乐等更加丰富、广泛的场景中得到应用。综上所述,伴随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快速爆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行业发展前景利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把握具身智能机器人行业重要机遇,打开业务新增长空间
公司响应国家号召与人工智能发展趋势,率先布局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领域,基于自主搭建的“均普人形机器人研究院”顺利实现具身智能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落地,成功推出人形机器人“贾维斯”并实现产品迭代升级。本项目建设将持续深化公司具身智能领域业务布局,加大相关研发投入力度,集中关键资源推动核心技术突破,从而加速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落地与应用场景拓展,为公司打造业务第二增长曲线。
2、突破场地限制,实现公司长期发展目标
多年来,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交钥匙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及整体解决方案,涵盖从方案设计、装配与集成、设备发运及试生产到终验及交付的全生命周期。该业务模式需在自有场地等比例复刻客户的生产组装及测试生产线,完成调试验收后再拆解发货,因此对生产环境与场地面积有着较高要求。受制于现有海外基地在场地面积、基础设施条件及人员数量上的不足,现有基地已较难满足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需求,亟需通过扩建扩大规模、改善基础设施并升级服务能力。本项目将通过升级扩建德国安贝格生产基地、强化宁波基地配套能力,以提高本地化配套水平与技术服务能力,进而增强公司医疗领域订单承接能力,助力企业实现业务发展战略。
3、加大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助力公司全球化业务协同发展
公司将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搭建均普 AI 平台,增强 AI 商务应用,实现流程
效率的自动改进与完善升级。同时,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对信息系统进行集团化
接与协同,增强海外业务运营管理能力,助力公司全球化业务的协同发展。除此以外,公司将通过本项目升级现有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4、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
随着公司的持续发展与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需求将随之同步增长。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从而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助于提高业务抗风险能力与稳定经营能力,推动公司业务规模增长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拓展,单纯依靠债务融资方式已经不能较好地满足公司业务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功能,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也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下空间。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利于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提高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并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
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