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12-09 18:46:25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目 的
本股东通讯政策旨在载列有关条文,以确保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持份者(包括潜在投资者)获取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本公司的公正且易于理解的资料。
第二条 原 则
(一)董事会须负责:
1.与股东保持持续对话,鼓励其积极与本公司沟通;
2.制定本政策并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有效性;
3.促进与股东及其他持份者的有效沟通;
4.鼓励股东积极与本公司沟通,使股东能够有效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二)资料须以及时有效的方式传达。
第三条 通讯途径
(一)公司通讯
1.《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及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本公司文件:
(1)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2)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3)会议通告;
(4)上市文件;
(5)通函;
(6)代表委任表格。
2.公司通讯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时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3.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倘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时提供予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非登记持有人。
(二)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刊发的公告及其他文件
公司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时于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关于内幕消息、公司行动、交易等)及其他文件(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三)公司网站
相关资料或文件亦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四)股东会
1.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及其他股东会为公司与股东沟通的主要平台。
2.公司应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时向股东提供于股东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是合理所需资料,以使股东能够就所提呈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3.公司鼓励股东参加股东会,如股东无法出席会议,可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4.适当或有需要的情况下,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会,以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五)股东查询
1.关于持股事项的查询
股东应通过亲临各自上市地的股份过户处的公众柜台向本公司作出关于其持股事项的查询。
2.向董事会及本公司提出关于其他事项的查询
本公司一般不处理口头或匿名查询。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发送书面查询交由董事会处理:邮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源三路 158 号景旺电子大厦。
第四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五条 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