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安泰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12-09 18:27:08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ANTAI GROUP CO.,LTD.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二〇二六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公司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一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向各位提交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请予以审议。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拟增加经营范围“招投标代理服务”;同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对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
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 公司经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股份有 意设立“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晋经改[1993]140 号)批 限公司的批复》(晋经改[1993]140 号)批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1993 年 7 月 29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1993 年 7 月 29
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400001002489。 91140000113036931N。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焦炭、焦炭副产品、热轧 H 型钢、 生产、销售焦炭、焦炭副产品、热轧 H 型钢、
电力、矿渣细粉、碳素制品、化工产品(国 电力、矿渣细粉、碳素制品、化工产品(国家限制品外);煤炭洗选;石灰石开采、加 家限制品外);煤炭洗选;石灰石开采、加工;石料、石粉及白云石轻烧、加工、经营; 工;石料、石粉及白云石轻烧、加工、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新产品开发;批发 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新产品开发;批发零售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料(除 零售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料(除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普通机械、汽车 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普通机械、汽车(除小轿车)、日杂百货、农副产品(除国 (除小轿车)、日杂百货、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家专控品);招投标代理服务;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经营的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
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 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 3 家法人,分别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 3 家法人,分别
为:介休市义安焦化厂、介休市义安镇洗煤 为:介休市义安焦化厂、介休市义安镇洗煤
厂、介休市义安镇精煤发运站。 厂、介休市义安镇精煤发运站。公司设立时
……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亏损方案;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执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
轻重决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方案;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审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