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棵树: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08 22:13:42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其它实体(以下简称“派驻单位”)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和控股的其它实体。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并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体实施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子公司和控股的其它实体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经经营决策团队特许批准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4、经营决策团队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4、经营决策团队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它情
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候选人的提名、审核、批准,由董事长提名,经经营决策团队批准后委派。
第七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外,
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 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八条 经营决策团队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书面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 明确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
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函。
第十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提交经营决策团队审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提交经营决策团队审议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被委派人经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根据相应的考核意见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定;
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董事长提交经营决策团队审议决定其违约行为及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定。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涉及派驻单位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报告派驻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5、对公司投入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如下: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单位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
2、有权对派驻单位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3、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4、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会)或其它有权机构确定的薪酬、待遇;
5、行使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经营决策团队和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单位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单位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派驻单位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督促派驻单位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协助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公司经营决策团队:
1、派驻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派驻单位发行股票、债券;
3、派驻单位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派驻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5、派驻单位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决定其报酬事项;
6、派驻单位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十大股东股权转让;派驻单位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单位形式或派驻单位清算解散等事项;
7、超出派驻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交易;
8、修改派驻单位《公司章程》;
9、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10、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应当向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就上述事项向经营决策团队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经营决策团队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第十八条 除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事后 5 个工作日向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汇报自己的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报告表决情况及审议结果,并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负责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依据如下:
1、由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的《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
可以未经审计)、《内部审计报告》(如有);
2、经营决策团队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原则上由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决定。公司经营决策团队也可以视情决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