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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8 17:02:43

证券代码:603206 证券简称:嘉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
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监事会职责。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何伟、马庆辉、胥晓冬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因修订导致的章节、条款序号的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变更等,在不涉
及其他实质性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2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3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4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5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6 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7 值。 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 第十九条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
8 起人,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在公司中持
人,各发起人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如下: 有的股份数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9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11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12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新增的公司股
公司股份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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