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5 18:13:35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5-041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
然人。 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授权总裁
办公会审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授权总裁办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 公会审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易金额 300 万以下(不含 300 万元), 万元以下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或者占公司最近 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下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以下,或者占
(不含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0.5%以下的交易。
总裁办公会是上述额度关联交易的审 总裁办公会是上述额度关联交易的审 核部门,公司其他相关职能中心部门 核部门,公司其他相关职能中心部门和 和事业群应当及时上报相关关联交易 事业群应当及时上报相关关联交易材 材料,并协助总裁办公会审核关联交 料,并协助总裁办公会审核关联交易。
易。 授权总裁办公会审核上述额度内的关
授权总裁办公会审核上述额度内的关 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 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范围,但涉及为关联人担 六条规定的范围,但涉及为关联人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每笔关联交 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每笔关联 易须在审核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报董 交易须在审核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报 事会备案,受董事会监督。
董事会备案,受董事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 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人发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未达到上述 易,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金额未达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金额未达到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事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授权总裁办由董事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授权总 公会审核。
裁办公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办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关联交条第一款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当在独立董事发表重大关联交易事前 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 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
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入表决权总数。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人的,则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 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则公
会审议。 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制权的; 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体范围参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围参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九条参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 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半数通过。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别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通过。 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
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 删除
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
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金额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临时
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报告形式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除外); 易;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重
重大关联交易; 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五)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五)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相关
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披露的。 规章制度规定应披露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式审议和披露: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 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
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含企业债券);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品种;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债券(含企业债券);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卖等,但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