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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凯股份:洛凯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5 17:29:54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
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
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前向委员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
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回避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二)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 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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