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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博汇纸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4 17:32:2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基地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分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等相关人员,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核决权限》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要求,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重大事件系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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