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2 19:29:37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企业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审阅内控评价报告及重大缺陷整改情况。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制定原则:
1、合法性原则。本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本制度的制定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3、重要性原则。本制度的制定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有效性原则。本制度相关具体业务控制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企业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5、制衡性原则。本制度制定的七项具体业务控制,涉及的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6、适应性原则。本制度制定的七项具体业务控制,合理体现了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本制度的制定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资金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需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合理;
2.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有完整的记录,银行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七条 货币资金不相容岗位包括:
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
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审核批准程序:申请→审批→复核→支付。
第九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 企业需指定专人定期与银行对账,对账审核人员不得由出纳或资金经办人兼任,并指派对账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会计印章管理的要求。
1.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会计人员管理。
3.现金收(付)讫章、银行转讫章由出纳员管理。
4.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管理。
5.会计人员名章应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
6.会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准交由非责任人使用,不准在空白单证及纸张上用印。
7.会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须经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保管人监督使用。
8.印章保管人临时离岗时,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移交并登记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的要求。
1.空白支票等银行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
2.发票应由专人保管使用,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的盖章、领用备查登记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开具人员从指定人员处领用发票后,会计人员进行备查登记。发票存根联应交存会计机构存档。
3.空白支票必须设置最高限额,登记连续编号,作废支票需加盖作废标记归档。
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与付款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款项的行为。企业外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
1.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合理;
2.请购依据应当充分,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3.采购与验收的管理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清晰,对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购进商品的验收等应当明确;
4.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等应当明确。
第十六条 企业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请购与审批;
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4.采购、验收与相关的会计记录;
5.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需求和库存情况做出商品申购计划,填写物品申购单,报值班领导审核,上交仓库主管审批,仓库主管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及各部门总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制定具体的询价方案,编制询价文件,通过收集信息来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名单,通过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优惠条件确定二至三名候选供应商,将供应商名单上报,按审批后的意见确定最终供应商并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购回商品交仓库管理员验收,仓库管理员凭采购单及销货清单清点货物,填写入库单。采购部根据入库单及收到的发票填写付款申请,财务部依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复核以及核验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信息一致性后,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后同意付款。
第二十条 由于质量或规格不符等原因要退换货的,仓储部门需对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商品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退换货的记录,记录退换货的日期、货物名称、数量、购货日期、供应商、批准人等。如需退货,采购部门应向财务部确认是否已部分或全部付款,若已付款,由财务部尽快联系供应商收回货款。对换回货物严格按照购进货物验收、入库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物管中心建立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进行分级(A/B/C 级),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供应商,及时淘汰,并纳入永不合作的黑名单。
第四章 存货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第二十三条 存货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
1.存货的验收、领用、盘点及处置的控制流程清晰;
2.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仓储部门仓库管理员要对预备入库的商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测,审核送(收)货单,并与实物一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开具一式三联的入库单(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采购部门留存、一联送交财务部登记入账)。由供应商直接运抵现场使用的货品:公司采购、仓储及使用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生成入库单和领用单,入库单交采购员签字确认,领用单交领用部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仓储部门必须设置存货明细账,仓库管理员根据存货入库单,详细登记存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金额等。财务部审核采购合同、入库单及采购发票等单据是否准确、真实,经审核无误后按相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每月对仓库管理员存货明细账进行稽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存货领用时,仓库管理员应按存货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开具一式三联的领用单(一联仓库自存、一联领用部门留存、一联送交财务部登记入账),领用人员需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仓库管理员按领用单登记存货明细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仓储部门每月按存货的品种进行抽盘,每季进行全面盘点一次,填写盘点表,并与财务部账表数据核对,对盘点差异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按相关规定上报,仓储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按公司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正确核算存货的实际成本,至少每年根据仓储部门及采购部门等提供的资料进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需计提跌价准备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跌价准备需依据存货库龄、保质期、市场价变动数据建立科学模型计提。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
1.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2.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及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
3.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申请,待批准后交由采购部门采购;
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购单、送货单及发票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直拨单将固定资产交付给申购部门。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等现象发生;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能及使用情况提出维修计划,由维修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实施;使用部门确定哪些固定资产需办理保险,按确定的结果报批,根据批准后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的盘点,填写盘点表,与财务账表核对,同时需确认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对盘点的盈亏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理的证据及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审核采购合同、验收单及发票等单据是否真实、完整,按审核无误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年末根据相关资料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分析,对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除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七条 成本费用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
1.成本费用定额、成本费用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成本费用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2.成本费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及考核的流程应当清晰,对成本费用核算应当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