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11-28 20:45:4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序号、内容 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
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特制定本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需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作出决议,并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可实施。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在董事会
绝对值 5%以上的,需由公司董事会按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作出决议,并获得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在董事会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
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
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
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应当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应当回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权;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
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的
的当事人时,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
当事人时,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
事代理表决。
代理表决。
……
……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 第十六条
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 或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披露。 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序,并及时披露: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0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时披露。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将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本制度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本制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度第二十条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
估或审计。 告。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于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 (一)本制度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披露评
估或审计报告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