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7 19:37:09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艾力斯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
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
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
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
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关
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等公告文件;
(四)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 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 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
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
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
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
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