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公告时间:2025-11-26 18:55:33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第二条
1 --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 新增
项适用本规则。
5.2 第九条
2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修改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条
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6.1 股东有下列权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表决权; 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者质询;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份;
3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 修改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1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者机构有权提
出提案: 出提案:
4 (1)董事会 (一)董事会; 修改
(2)监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
7.2 第十二条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5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修改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范围;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十三条股东提案的提交程序
7.3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提交程序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6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修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决并作出决议。 (三)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8.1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提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监事 名权。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7 数 3%以上的股东享有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修改
权;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人。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数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
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股东”)、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
8 (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 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连续 90 日 修改
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 股东在特别情况下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会,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五章第
予以执行。 三节、第七节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
9 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 -- 删除
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
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
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10 -- 第二十一条 新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