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数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5 22:43:36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 内 部 控 制 、
内外 部审计 等工作 的监督 作用, 健全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上 市公司 独立
董事 管理办 法》等 法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和《公司 章程》,制 定本
细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 二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三 名 , 为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董事, 其中独 立董事 两名, 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具 备 胜 任 工 作 职 责 的 专 业 知 识 、
工作 经验和 良好的 职业操 守,保 证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 职责, 勤勉尽 责,切 实有效 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 部控制 ,促进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 报告。
第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期 与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相 同 , 每 届 任
期不 得超过 三年, 任期届 满,连 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不得 超过六 年。期 间如有 成员因 辞任 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 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或者 欠缺会 计专业 人士, 在新成 员就 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 五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持 续 加 强 法 律 、 会 计 和 监 管 政 策
等方面的 学习和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 六 条 公 司 为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足 够 的 资 源
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
审计 部负责做好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
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 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 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 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 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 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 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 和法律资料;
(七)其 他相关资料。
审计 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予以 配合。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 如实向 审计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 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 七 条 公 司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的 同 时 , 应 当 披 露 审 计 委 员 会 年 度
履职 情况, 主要包 括其履 行职责 及行 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 情况等。
第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两 名 及 以 上 成
员提 议,或 者召集 人认为 有必要 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 委员会会议 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在保 证全体
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
公司 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
料和信息 。
第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
审计 委员会 召集人 不能或 者拒绝 履行 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 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成员主 持。
第 十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亲 自 出 席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 并 对
审议 事项发 表明确 意见。 因故不 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 料,形 成明确 的意见 并将该 意见 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 代为出席。
每一 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 成员委托,授权委 托书须
明确 授权范 围和期 限。独 立董事 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审计委 员会中的其他 独立董事成员 代为出席。
第 十 一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议 , 应 当 经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过 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 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应 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十 二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按 规 定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 会 议 记
录应 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充分 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
意见。出 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 记录、会议 决议、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会议资料均由 公司妥
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至 少十年。
出席会议 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 十三 条 审计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 与职权包括:
(一)审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二 )监督及评 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
机构;
(三 )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
协调;
(四)监 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公司 章程 》规定 及董事
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披 露 、 监 督
及评 估内外 部审计 工作和 内部控 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
评价报告 ;
(二)聘 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 )因会计准 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
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 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 委员会 就其职 责范围 内事项 向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 该事项并充分 说明理由。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核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提 出意 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 会计和 审计问 题,特 别关注 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 舞弊行 为及重 大错报 的可能 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对于 存在财务造 假、重大会计差错等 问题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
在事 先决议 时要求 公司更 正相关 财务 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
不得审议 通过。
审计 委员会成员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或者有 异议的 ,应当 在审 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 十 六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监 督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聘 用 工 作 , 履 行 下
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 部审计机构的政策 、流程
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 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 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 文件,确定评价要素 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
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 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 ,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
并提交董 事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
和解聘外 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 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
审核 外部审 计机构 的审计 费用及 聘用 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监 督 及 评 估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工 作 ,
督促 外部审 计机构 诚实守 信、勤 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 规范, 严格执 行内部 控制制 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 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审计 委员会应当 定期(至少每年)向 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
计机 构的履 职情况 评估报 告及审 计委 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 报告。
第 十 八 条 审 计 部 在 对 公 司 业 务 活 动 、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
财务 信息监 督检查 过程中 ,应当 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
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审计委员 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 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
(二)审 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三)督 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四)指 导审计部 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
问题或者 线索等;
(六 )协调 审计 部与外 部审计 机构、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
单位之间 的关系。
审计 部须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 提交 给管理 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 部发现 相关重 大问题 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 十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当 监 督 指 导 审 计 部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下 列
事项 进行一 次检查 ,出具 检查报 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 告:
(一 )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
衍生 品交易 、提供 财务资 助、购 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 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 情况。
审计 委员会在日 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 财务舞弊线索、经 营情况
异常 ,或者 关注到 公司相 关重大 负面 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
确的 投诉举 报,可 以要求 公司进 行自 查、要求审计 部进行 调查, 必
要时可以 聘请第三方中 介机构协助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监 督 指 导 审 计 部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检 查 和 内
部控 制评价 工作, 督促审计 部对公 司内部 控制的 关键领域、重 点环
节的 风险情 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