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公司章程(202511)
公告时间:2025-11-24 17:02:3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96828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110000 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Zhejiang Wecome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邮政编码:32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79.032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维系苍生,致力安康。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化妆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一)刘忠良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4,936.0146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82.2670%;
(二)刘忠姣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548.4461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9.1408%;
(三)何仁财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54.8446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0.9141%。
(四)卢卫芳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32.9068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0.5484%。
(五)刘根才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32.9068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0.5484%。
(六)戴德雄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32.9068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0.5484%。
(七)孔晓霞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32.9068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0.5484%。
(八)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在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
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 2015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 329.0675 万股,
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5.4845%;
上述出资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479.032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制定其他规定的,应当遵守该等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