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1 19:0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下投资者均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不断提升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动力,实现公司、投资者及其他权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该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或披露不充分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的情况发生。同时保证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做好尚未披露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引发泄密事件发生,以及导致相关内幕交易发生。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让所有投资者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的诚信度;
4.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投资者和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等);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等;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融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收购、兼并重组、募集资金的运用和收益、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的创新、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存有疑问,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在面向投资者进行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做到使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和完整的披露相关内容,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和组织工作。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安排上,将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充分良好的条件,在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公司将利用互联网对其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为提高公司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相关新闻媒体参加会议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公司将在会后两日内(第一时间)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将加强公司网站建设管理,通过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网上论坛以及电子信箱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便于与投资者进行广泛、深入的信息互动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条 对论坛和电子信箱中涉及比较重要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将认真、细致的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国际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 gzhtdq.com.cn,当公司网址发生变更时,公司将在相关媒体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时将举行分析师、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活动。公司举行相关活动时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公司将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对其全过程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在采取网上互动方式举行时,事先将在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其活动的时间、内容等通知;同时通过电子信
箱、网上论坛、电话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答,并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不能采取网上直播方式时,公司可邀请相关媒体参加和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时,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和交流,在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时,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良好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一对一沟通作相应的记录,并在其后的第一时间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相关资料。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参观和调研时,公司应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让参观人员能更好的了解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证券办为公司日常接待参观来访人员的主要部门,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有关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其余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办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平台,专门负责解答投资者的咨询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十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若咨询电话变化,公司将立即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变更后的电话号码,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沟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除采用以上方式外,还可以利用如下方式: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邮寄资料、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多种方式或其组合方式。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址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规定,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时,不得聘用同时为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顾问公司。公司在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时均采用支付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或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向分析师、基金经理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中不得包含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分析师为公司发表表面上独立的投资分析报告,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对于重大、尚未正式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相应信息提前泄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对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和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将予以明确说明和标示。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