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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H股公告(二零二五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函)

公告时间:2025-11-20 17:01:19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如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如 阁下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所附代表委任表格交给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5)
(1)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 建议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3) 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本公司将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举行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载於通函第196至197页。
本通函另随附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任何有权出席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并代其投票。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 阁下有意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阁下须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须最迟於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就H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的中国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就A股股东而言)。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有关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 6
附录二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115
附录三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132
附录四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142
附录五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54
附录六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159
附录七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165
附录八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176
附录九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185
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196
– i –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二零二五年第一次 指 本 公 司 拟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星 期 二)下
临时股东大会」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中 国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运 河 路1999号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楼 大 会 议 室 举 行 的 二 零 二 五 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东大会
「A股」 指 以 人 民 币 计 值 的 本 公 司 普 通 股,於 中 国 境 内 发
行并以人民币认购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股东」 指 A股持有人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国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H股 及A股 分 别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25元的普通股,
以 港 元 认 购 及 买 卖,并 於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号:6865)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释 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监事」 指 本公司监事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 指 百分比
本通函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经约整。因此,表示若干表格总数及货 币换算或百分比等值的数字未必是该等数字的算数总和。
提述单数之处包含复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提述某一性别之处包含所有性别。
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5)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总部及
阮洪良先生(主席) 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姜瑾华女士 中国浙江省
阮泽云女士 嘉兴市秀洲区
魏叶忠先生 运河路1999号
沈其甫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6号
徐攀女士 泓富广场11楼6室
杜健女士
吴幼娟女士
敬启者:
(1)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 建议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3) 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I.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审议及批准(i)建议修订公司章程;(ii)
建议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及(iii)向 阁下发出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II.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董事会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某些修订。有关修订的详情载列於本通函附录一。公司章程及其修订均以中文撰写,并无正式英文版本。因此,任何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倘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有关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须经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案方式
批 准,且 经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由 股 东 批 准 後、中 国 政 府 相 关 机 构 批 准 并 於 中 国 政 府 相
关机构登记备案方可生效。
III. 建议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上 市 规 则 和 其 他
有关规定,本次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条款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经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其他公司治理规则的修订须经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所有这些修订均须经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批准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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