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特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11-19 16:25:00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而来;在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1776074063。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bei Kait Automotive Electronic & Electrical System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长江路 36 附 25 号 3 楼
邮政编码:430064
第五条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共计发行
1,936.3468 万股),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028,468 元。
第七条 公司系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公司、股东和社会谋取最大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代理;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有的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缴公司股份。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
[2010]第 A1394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
器系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总计为人民币 39,431,927.56 元,其中人民币38,000,000.00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每股 1.00 元,超过股份总额部分的净资产人民币 1,431,927.56 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郑海法 1,685.6496 44.3592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2 郑冰心 280.8504 7.3908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3 邱海平 40.0000 1.0526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4 黄圣根 70.0000 1.8421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5 宋亚东 60.0000 1.5789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6 彭丽君 40.0000 1.0526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7 陈雷 45.0000 1.1842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8 孙勇 266.0000 7.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9 胡连清 363.0000 9.5526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10 李荣汉 165.0000 4.3421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11 祝兵 16.5000 0.4342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12 杨海燕 16.5000 0.4342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13 蒋云 16.5000 0.4342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14 付四全 200.0000 5.2632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15 深圳裕泰投资 120.0000 3.1579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有限公司
16 武汉和瑞绅投 415.0000 10.9211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9 月 19 日
资有限公司
合计 3,8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0,028,468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
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