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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关于保利联合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11-18 18:18:55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
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于2025年10月28日董事会决议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
湖区石林东路 9 号 1 号楼 7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278,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9.036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970,8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05% 。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402,5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9%;反对 86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56%;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94,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34%;反对 86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89%;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94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0%;反对 1,324,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81%;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37,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06%;反对 1,324,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71%;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946,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5%;反对 1,323,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76%;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38,5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61%;反对 1,323,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16%;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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