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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7 19:30:51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 10
第六章 保密措施 ...... 11
第七章 信息沟通 ...... 11
第八章 相关责任 ...... 12
第九章 附 则 ...... 13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债券发行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可持续发展报告;
(九)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和上交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其他相关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出现市场传闻或确实难以保密的,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相关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媒体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但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
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银行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银行、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银行、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长: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一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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