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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璟制药:泽璟制药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11-14 17:13:04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3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4
第六章 附 则......10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
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无需报股东会批准的
上述事项,董事会有权决策批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免于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净利润指标。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
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
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4 日应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
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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