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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璟制药:泽璟制药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11-14 17:12:28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关系......1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 3
第四章 关联(连)交易定价原则......5
第五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权限......7
第六章 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9
第七章 关联(连)交易披露......13
第八章 附 则......13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连)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连)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连)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
制度。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
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
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在《香港上市规则》下,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
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的
董事、监事(如有)、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
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
(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四)关联附属公司,包括任一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公司层面的
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
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
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以及任何该等非全资
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
有关连的人士;
(六)香港联交所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
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
于:(1)中国中央政府,包括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
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
家部委代管局;(2)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
和自治区,连同其各自的行政机构、代理处及机构;(3)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
府,连同其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第七条 关联(连)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连)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关联(连)人对
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连)方及
关联(连)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
第九条 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以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
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
士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
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
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
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
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
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
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
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
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
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
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
发行;
(七)提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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