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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璟制药:泽璟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11-14 17:12:28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草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者对投资者决策
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香港联交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条例》、《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
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本制度中“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应具有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相关术语所赋予的
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
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
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
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
披露。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
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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