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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工业: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11-03 17:46: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吕晓斌、李方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吕晓斌:保荐代表人,硕士;具有 17 年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参与奥来德科创板 IPO、双杰电气 IPO、建邦科技北交所 IPO、普利特非公开发行、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中超控股非公开发行、腾达建设公开增发、S*ST 兰宝债务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沈阳铸锻重整、科华恒盛收购、双杰电气并购、青岛融合收购等项目,以及微水环保、海王化工新三板挂牌等项目以及多个公司的改制、重组、并购等项目。
李方舟:保荐代表人,硕士;曾在国新证券、五矿证券就职。先后负责或参与元道通信 IPO、中国华融 IPO、天汽模可转债、绝味食品可转债以及多个项目的改制与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项目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黄斯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参与多个 IPO 及再融资项目执行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孙萍、范跃腾、魏闻、周利强、郑楚燃、唐敏。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鹏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46.52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3 月 8 日
注册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珠海路南侧
联系电话 0451-51603726
传真 0451-5558290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bi-shimada.com/

电子邮箱 dpgyir@sbi-shimada.com
自动化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辅机及清
经营范围 洗剂的生产和销售;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及上述商
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公司是我国领先的工业精密清洗领域专用智能装备生产商,产品及
服务主要应用于车辆动力总成、新能源三电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精
主营业务 密清洗领域,以满足下游客户的精密制造需求。同时,公司积极把
握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趋势,在现有业务技术经验及市场资源等
基础上,加速布局机器视觉检测产品,形成企业发展的第二曲线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成员;
5、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及其他业务往来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公室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2、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办公室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办公室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大鹏工业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23 年 10 月 25 日,本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
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进行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鉴于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有效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到期,发行人已经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和 2024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进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鉴于发行人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有效期已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到期,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和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本次
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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