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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公告时间:2025-10-31 18:15:41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华新能
股票代码:300390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裴振华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容建芬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变动不违背此前承诺。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15
附表:...... 1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上市公司、天华 指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裴振华、容建芬夫妇
宁德时代 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宁德时代转让公司
合计107,582,325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裴振华转让所持公
司 49,208,960 股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 容 建 芬 转 让 所 持 公 司
58,373,365股无限售流通股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德时代于2025年10月31日签署的《关于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取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姓名 裴振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203**********31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
通讯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通讯方式 电话:0512-6285226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姓名 容建芬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203**********41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
通讯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通讯方式 电话:0512-6285226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裴振华、容建芬夫妇,裴振华持有公司196,835,84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9%,容建芬持有公司67,471,3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2%,两人合计持有公司264,307,147股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裴振华、容建芬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士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裴振华、容建芬夫妇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引入战略投资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已披露尚未实施完毕的权益变动外,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裴振华持有公司196,835,84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3.69%,容建芬持有公司67,471,3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2%,两
人合计持有公司264,307,14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2%。裴振华、容
建芬夫妇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合计转让公司107,582,325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2.9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裴振华 196,835,843 23.69% 147,626,883 17.77%
容建芬 67,471,304 8.12% 9,097,939 1.10 %
合计 264,307,147 31.82% 156,724,822 18.87%
注1: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裴振华先生通过华泰证券资管-裴振华-华泰尊享稳进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0.33%的股份;裴振华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075%的合伙份额,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宁德时代284,220,608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裴振华先生还将通过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德时代间接持有公司0.67%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0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裴振华、容建芬与宁德时代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该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裴振华(甲方一)、容建芬(甲方二)

(二) 转让标的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07,582,325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5%)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1)甲方一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49,208,960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一”)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
(2)甲方二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58,373,365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二”)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
(三) 股份转让的价格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24.49 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总计为 263,469.1139 万元(大写:贰拾陆亿叁仟肆佰陆拾玖万壹仟壹佰叁拾玖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其中,甲方一转让标的股份一的转让价款为 120,512.7430 万元(大写:拾贰亿零伍佰壹拾贰万柒仟肆佰叁拾元整);甲方二转让标的股份二的转让价款为 142,956.3709 万元(大写:拾肆亿贰仟玖佰伍拾陆万叁仟柒佰零玖元整)。
(四) 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各期付款先决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转让价款应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分期支付:
(1)第一笔价款(转让价款的 20%,即 52,693.8228 万元,包括向甲方一支
付的 24,102.5486 万元,向甲方二支付的 28,591.2742 万元,以下简称“第一笔价款”):于下列先决条件(以下简称“第一期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之日(不含当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一笔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a) 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b) 双方已收到深交所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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