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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9:10:3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本公司、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以下情况:
(一)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有关重要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会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和附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是: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证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在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时报告、在本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当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网站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发布的信息披露报
告,在本公司网站披露或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并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审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将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独立董事行使部分特别职权的情况;如独立董事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披露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按相关要求及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在交易所网站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等工作。
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和附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报告流程,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尚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编制并发布信息披露报告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工作,并在本公司网站或规定的渠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制度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负有融资职责的部门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报告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审核并批准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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