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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9:08:3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含其分公司)、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港交所审查或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向境内投资者披露
信息的,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及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审核,由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联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及联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在A股市场的披露时间由公司向深交所预约,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确定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如公司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及港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不同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公司遵循内容从多不从少、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及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核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审计)。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股东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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