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9:07:5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并领导投资者关系部具体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的主要发言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也可以授权公司的其他人员与金融机构或媒体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进行沟通。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时,须有董事会秘书或经授权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场,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对外披露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擅自私下或公开披露不宜披露的公司信息的,视该行为情节、性质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公司有权以不同方式追究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一)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依上述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公司官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2、公司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获取公司的信息及与有关人员的沟通。所有的分析师和投资者都至少可以与公司的投资者关系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且在时间允许时,与高级管理人员见面。在投资机构和公众获取公司新的重大信息时,媒体也会在同一时间获取该等信息。
  3、公司不对分析师的金融分析模型和研究报告进行审阅或发表评论,但可对其中已公布的重大错误历史信息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司发现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可能更正一项重要错误认知,管理层可以考虑披露该等信息。
  (二)公司网站
  1、公司网站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重要平台。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2、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登载公司的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3、公司的投资者关系专栏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内容更新并负责审查公司内部媒体有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专线咨询电话
  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及传真,咨询电话由投资者关系部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当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公司将及时公布。
  (四)邀请访问
  公司在合适的条件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访问公司,以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一对一的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通过一对一沟通,公司仅与投资者讨论先前已公开的财务信息和历
史数据,包括关于公司市场、产品、流程等未被视为重大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应保留向分析师和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的记录。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六)电话会议
  公司可以就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成果及其他重大事项举行公开的电话会议。通常情况下,就依惯例安排的电话会议,公司将至少提前一周发出通知,公告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参加会议的方式。
  (七)路演
  路演是公司为介绍重大资本运作、推介经营业绩等,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组成路演团,在境内外若干城市作巡回报告的活动。公司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参与第三方组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可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分析机构及财经媒体等组织的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财经媒体采访、业绩发布会、投资者关系介绍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九)联络投资者
  公司根据股东名册和潜在的投资者建立联络网及投资者资料库。联络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上述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投资者关系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