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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9:08:3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接受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七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平等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来访接待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对外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的实地调研和电话来访,应当由投资者关系部派专人负责接待和接听。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五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来访时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五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投资者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投资者关系部联系,填制《预约登记单》(附件 2),经公司批准后及时通知投资者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附件3),公司原则上不得任意增减条款,确有需要增减条款的,应报深圳交易所备案。承诺书签署要求:
(一)投资者、分析师、新闻记者等投资者对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前,可以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也可以所在单位(或研究所)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二)投资者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一定期限有效的承诺书仅限于以单位(或研究所)名义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投资者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文件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使用相关文件的范畴。投资者向公司知会的文件,可以是文件的全文,也可以仅是文件中涉及公司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一)公司对投资者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需要核查文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二)对于投资者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应认真核查,并在收到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投资者提供书面反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告、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信应用程序等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相关文件不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投资者可以对外发布或使用。
(三)公司发现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四)对于投资者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投资者对外发布前,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投资者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部应在相关人员接受投资者采访和调研后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同日废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 30 日
附:一、《预约须知》
二、《预约登记单》
三、《承诺书》
附件一: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755-8988 8888- 62126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db@byd.com
3、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4、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 3009 号(邮编:518118)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预约登记单》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1、09:00-12:00(上午),
2、13:30-17:00(下午)。
附件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预约登记单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
来访人员联系方式
接待时间及地点
来访公司及人员背景
关注内容
日程安排
接待人员
批准 制表人
附件三:
承诺书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
承诺人(公司):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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