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10-30 18:52:45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988,309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6,296,15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 466,296,153
470,988,309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股计划的除外。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助。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式。
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他权利。
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求人民法院撤销。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